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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4+7”续约方案:但求低价 报价相同时过评早者优先

5月7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落实跟进“4+7”试点协议到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含厦门)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闽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全部参加续签工作。

2019年,我国正式步入药品带量采购时代,2019年4月“4+7”试点城市陆续开始执行25个品种带量采购工作,目前除厦门外,其他10个城市已完成续签工作。2019年6月和7月,福建、河北两省分别跟进“4+7”政策。如今,福建省公布相关续签规则,总体与上海、北京等地的要求相似,整体规则都在体现追求较低价。

根据续签规则,对于“4+7”和扩围双较低价中选企业,询问其是否愿意按扩围价格续签;双中选但扩围非较低价中选的企业,询问其是否同意降至扩围较低价;否则,从扩围中选较低价向上依次询价,未成功则以不高于扩围平均价公开询价扩围中选企业,取较低价签约。若均未有企业应标,则由低到高询价其他扩围中标企业。

另外,对于报价相同的情况,福建省首次提出通过一致性评价时间靠前的企业优先、原料药自产的企业有限。这意味着,首仿和过评时间在未来可能会比较重要,成为一个考量因素。

具体续签规则如下:

(一)“4+7”试点中选企业(以下简称“原中选企业”)在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扩围”)中以较低价继续中选,企业同意将价格调整至扩围中选价的,予以续签协议。

(二)原中选企业在扩围中以非较低价继续中选或扩围未中选,企业同意将价格调整至扩围中选较低价的,予以续签协议。

(三)原中选企业不接受上述(一)(二)规则的,按以下规则依次询价,确定续签企业:

1.以扩围中选较低价向扩围较低价中选企业询价,同意则予以签订协议。

2.以不高于扩围中选平均价在原中选企业和扩围中选企业中公开询价,价格较低者中选,签订协议。当企业报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中选企业:

(1)2019年在全省采购量大的企业优先,涉及多个规格的品种,采购量合并计算(以省药械联合采购平台数据为准);

(2)通过或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日期为准);

(3)原料药自产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3.如扩围中选平均价无企业应标,则依次向扩围中选价格从低到高排名第二、第三名的企业按本企业扩围中选价进行询价,接受询价的予以签订协议。

采购周期与采购量方面,采购周期原则上自正式执行之日起为期1年。按全省(含厦门)落实跟进“4+7”试点采购基础量作为续签采购基础量,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采购基础量的前提下,如符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我省续签中选价格,则不受采购比例限制。对于竞争较为充分的品种(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时符合申报资格要求3家及以上)且按不超过扩围中选较低价签订协议的,采购周期延长至2年。采购周期第二年采购基础量按上年度全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同通用名药品总用量的60%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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