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药采领办〔2019〕6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的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10号)和《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已完成议价尚未入库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8〕5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采购工作的实际,经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开展以市为单位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联合议价和带量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医用耗材联合议价,做到同城同价;推进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带量采购,做到以量换价、量价挂钩;探索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制定的有效协同和联动,进一步降低医用耗材的价格和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节约医保基金,有效推进“三医”联动。
二、 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驻地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
三、 采购范围
医用耗材:一是纳入《辽宁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医用耗材信息库》内的产品;二是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未入库产品采购管理”端填报到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且产生实际交易的产品。
检验检测试剂:纳入《关于公布辽宁省医疗机构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清单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8〕66号)的产品。
四、 分类施策分步实施
(一)实现医用耗材同城同价。在实现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的基础上,通过以市为单位的医用耗材联合议价或依托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阳光采购价制定统一价格,实现同城同价,确保每个市级统筹区内患者同等价格、同等医保报销标准。实行网下议价、网上填报、网上采购。各市将医用耗材议价结果或统一价格填报到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阳光采购。省属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市级医保统筹区统一管理,鼓励市级区域间价格联动,促进全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
(二)分步推进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带量采购。分别选取2—3类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开展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确保价格大幅下降,并逐步扩大带量采购品种。组建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联盟,各市和省属医疗机构自愿签订《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联盟协议书》,统一开展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带量采购。鼓励各市在全省统一组织带量采购之外独立或市际联合开展带量采购。
(三)探索医用耗材治理联动改革。选取沈阳市、大连市、辽阳市为辽宁省医用耗材综合治理联动改革试验示范区,力争用较短的时间,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必要时可突破现行政策和框架限制,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理顺价格体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全流程监督管理,实现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制定的有效协同与联动改革,推动形成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五、 完善配套政策
(一) 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周转金制度。各市级医保统筹区基本医保基金可结合本地实际向医疗机构(含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原则上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在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前预拨到位,预付周转金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并收回,逐年循环。
(二) 合理约定采购量并确保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中选生产(经营)企业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购销合同约定并落实采购量,首批采购量基数以2018年4月—2019年3月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配送到位数据为准,梯次推进,原则上约定采购量不低于年度同类产品采购量的60%(或该产品上年度采购量的80%)。货款结算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
(三) 推进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管理。医共体内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支付货款。有条件的地区,要打破县域内不同医共体之间的区别,探索县域内统一管理和采购、配送和货款支付等。医保定点村卫生室网上采购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由其所在乡镇卫生院代采。
六、 建立政策协同
(一)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以及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比价关系,促进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总收入中的比例,为理顺医用耗材价格创造有利条件。
(二)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等支付方式改革,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将医用耗材使用内化为运行成本,主动控制医用耗材使用。坚持控制医疗费用与规范医疗服务质量并重,结合临床路径管理,合理制订按病种付费方案,扩大按病种付费的覆盖范围。
(三)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管理。将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内容,加强对医保医生管理,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通过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以及暂停或解除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完善医保智能审核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大数据分析,对使用频次高和费用大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重点稽核、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七、 确保联动实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改革定力,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分类施策,疏堵并举,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落地生效。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作为本地区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的组织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开展带量采购。市级工作方案向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实施。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医用耗材同城同价和首批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带量采购工作,并面向社会发布结果。各市所有公告、信息,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和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
(二)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同城同价和带量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在实施的具体过程中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于已纳入《辽宁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医用耗材信息库》内的产品及其企业可不需进行资料的投报和审核,其余类别的产品及企业须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10号)进行资料的投报和审核。
各类产品均需细化到产品流水号。对于已纳入《辽宁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医用耗材信息库》内的产品,使用信息库内统一流水号;对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未入库产品采购管理”端填报到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的产品和检验检测试剂类产品,各市须在议定价格后将此类产品单独汇总上报,待汇总去重、统一编制流水号后再行录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
对于在联合议价和带量采购议价成功、未领取用户名和密码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生产企业可在规定时间段内到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本企业挂网用户名和密码,领取方式另行通知。
(三)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各市要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广泛宣传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